5月10日讯 厦门市体育局官方消息,《厦门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实施办法》最新修订稿发布。《实施办法》规定,冠“厦门”队名(主场设在厦门)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最高可达人民币2000万元。
以下为《厦门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全文内容:
第二条 厦门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对象为:冠“厦门”队名(主场设在厦门),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厦门发展前景好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帆船、拳击、围棋、中国象棋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 厦门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对象为:冠“厦门”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前四名成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为:
(一)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其中:
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每赛季给予的资助金额为:男子足球不超过2000万元,男子篮球不超过1000万元,女子足球、女子篮球、男女排球不超过600万元;
参加中国男子足球甲级联赛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参加中国女子足球甲级联赛、男子足球乙级联赛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按项目类别、影响力、投入和名次等,给予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帆船、拳击职业体育俱乐部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围棋俱乐部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中国象棋俱乐部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等给予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不超过1000万元,男子篮球不超过800万元,女子足球、女子篮球、男女排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帆船、拳击不超过300万元,围棋不超过50万元,中国象棋不超过30万元。
取得亚军成绩的,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不超过600万元,男子篮球不超过400万元,其余不超过150万元(围棋不超过30万元,中国象棋不超过20万元)。
取得季军成绩的(不决出季军的,第三名和第四名视为季军),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不超过300万元,男子篮球不超过150万元,其余不超过80万元(围棋不超过20万元,中国象棋不超过15万元)。
取得第四名成绩的,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不超过200万元,男子篮球不超过100万元,其余不超过50万元(围棋不超过15万元,中国象棋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以上资助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四)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资助奖励资金:
1、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4、出现过较大安全事故的;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体育局按照申报时间节点通过体育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关于申报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并将通知下发各区文旅局(体育局)。
第九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通知辖区内体育产业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登录“厦门市体育局官网”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并申报。
(一)厦门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申报表;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情况介绍和经费投入报告;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参赛及获奖情况;
(四)职业体育俱乐部最近1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审报告;
(五)职业体育俱乐部获得资助奖励后俱乐部持续经营发展规划和综合效益评估报告。
申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提供word档电子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小组由5—7人的专家组成,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考察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申请单位与申报项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使用主要参赛器材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等;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水平和等级,参赛情况及成绩,训练场地、参赛器材、体能康复等保障情况,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输送情况,运营团队的股权结构、管理机制等;
(三)申请单位宣传推广、品牌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奖励申请可免于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在现场考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考察的俱乐部进行评审。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二)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行业地位和水平;
(三)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
(四)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输送;
(五)运营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六)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和投入情况;
(七)俱乐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会评审,结合实际情况及资金预算安排,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奖励项目及具体资助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对拟资助奖励的单位及项目进行复核,确保不存在重复资助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经市体育局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体育局根据评审结果,分年分批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助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的当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